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沈交所”)進行的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所稱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是指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主體(以下簡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沈交所發(fā)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轉讓企業(yè)國有產權的活動。
第三條 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沈交所按照本規(guī)則組織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接受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實施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產權轉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預披露轉讓信息
第五條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yè)的實際控制權發(fā)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向沈交所提交信息預披露申請,進行信息預披露。
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向沈交所提交預披露信息內容的紙質文檔材料,并對預披露的內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受讓方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預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jiān)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 沈交所對轉讓方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的內容及相關材料進行規(guī)范性審核。
符合信息預披露要求的,沈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據轉讓方提交的信息預披露申請對外發(fā)布信息預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預披露要求的,沈交所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
第九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ǘ┺D讓標的企業(yè)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ㄋ模┺D讓標的企業(yè)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yè)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預披露的事項。
第十條 預披露公告時間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以沈交所網站發(fā)布日為起始日。
第十一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變更受讓方資格條件的,應當在完成同級國資監(jiān)管機構備案手續(xù)后,由沈交所重新發(fā)布信息預披露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時間。
第十二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沈交所查閱信息預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
第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預披露公告期內,可以向沈交所提出初步受讓意向,沈交所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沈交所應當在信息預披露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初步登記情況告知轉讓方。
第十五條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yè)的實際控制權發(fā)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履行完畢信息預披露相關程序后,方可進行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簡稱“信息披露”)。
第三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十六條 產權轉讓申請由沈交所直接受理,轉讓方應當向沈交所提交披露信息內容的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受讓方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完成同級國資監(jiān)管機構備案手續(xù)。
第十八條 沈交所對轉讓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材料的齊全性與合規(guī)性、交易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是否履行備案手續(xù),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沈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據轉讓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對外發(fā)布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沈交所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信息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ㄒ唬┺D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yè)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ㄋ模┺D讓標的企業(yè)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yè)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灰讞l件、轉讓底價;
?。ㄆ撸┢髽I(yè)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yōu)先受讓權;
?。ò耍└們r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
?。ň牛┢渌枰兜氖马?。
第二十條 競價方式包括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二十一條 轉讓方可以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明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
第四章 發(fā)布轉讓信息
第二十二條 信息披露公告應當在沈交所網站上發(fā)布。
第二十三條 信息披露公告時間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并以沈交所網站發(fā)布之日為起始日。
第二十四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不得擅自變更公告中的內容和條件。
因轉讓方原因確需變更公告內容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變更受讓方資格條件的,還應當完成同級國資監(jiān)管機構備案手續(xù)。公告內容變更后,由沈交所在網站上重新發(fā)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時間。
因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信息披露公告內容,并相應延長公告時間。
第二十五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延期或在變更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公告。
第二十六條 產權轉讓項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如在公告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轉讓底價重新進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90%的,轉讓方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條 產權轉讓項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沈交所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沈交所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沈交所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后,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信息披露的決定。
如恢復信息披露,在沈交所網站上的繼續(xù)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且累計公告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guī)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并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沈交所可以作出終結信息披露的決定。
第五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三十一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內,應當向沈交所提交受讓申請,按照要求提交受讓申請內容的紙質文檔材料,并對申請內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沈交所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到沈交所查閱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
第三十四條 轉讓方對受讓方沒有特殊要求的,在信息披露期間,意向受讓方向沈交所提交完整意向受讓要件, 經資格審查合格,在信息披露公告規(guī)定時間內交納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轉讓方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沈交所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guī)性審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資格審核意見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三十六條 轉讓方在收到沈交所的資格審核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轉讓方與沈交所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轉讓方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沈交所作出的資格審核意見。
第三十七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內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沈交所指定賬戶。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六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三十八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由沈交所按照相關規(guī)定組織報價。
第三十九條 產權轉讓涉及轉讓標的企業(yè)原股東不放棄優(yōu)先受讓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沈交所關于標的企業(yè)原股東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受讓方確定后,交易雙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四十一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a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yè)的基本情況;
?。ㄈ┊a權轉讓的方式;
?。ㄋ模┺D讓標的企業(yè)職工安置事項;
?。ㄎ澹┺D讓標的企業(yè)的債權、債務處理;
(六)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產權交割事項;
?。ò耍┖贤纳l件;
?。ň牛┖贤瑺幾h的解決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ㄊ唬┖贤兏徒獬臈l件。
第四十二條 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標的企業(yè)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 沈交所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以及報價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四十四條 產權轉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情形,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政府相關部門批準。沈交所根據雙方申請,協(xié)助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四十五條 沈交所依據本規(guī)則進行的各項審核均為合規(guī)性形式審核,不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保證交易各方主體適格、處置權限完整、交易涉及產權無瑕疵、交易各方做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等一切責任。交易雙方自行承擔相關法律風險。
第七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四十六條 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以人民幣計價。交易資金應當通過沈交所以貨幣進行結算。
交易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沈交所結算交易資金的,轉讓方應當向沈交所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四十七條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一次性支付到沈交所指定結算賬戶。
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按照相關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交易價款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轉條件的,沈交所應當及時向轉讓方劃出交易價款。
第八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十八條 交易雙方簽訂的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并且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后,沈交所應在3個工作日內為交易雙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九條 產權轉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審批情形時,沈交所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五十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項目編號、轉讓標的名稱、轉讓方名稱、受讓方名稱、轉讓底價、轉讓標的評估值、交易價格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tǒng)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涂改。
第五十二條 沈交所在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將交易結果通過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以權屬不清、權屬有瑕疵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產權進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詐、脅迫、隱瞞信息、惡意串通等手段,妨礙公平交易的;
(四)轉讓方超越權限擅自轉讓產權的;
(五)轉讓方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大事項的;
(六)意向受讓方在參與受讓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guī)定或約定,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轉讓方、沈交所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在競價過程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擾亂競價交易活動正常秩序,影響競價活動公正性的;
(七)交易雙方違反本規(guī)則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交易各方違反規(guī)定出現上述禁止行為的,除依照相關規(guī)定接受處罰外,給相關權益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負責賠償。
第五十四條 產權轉讓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相關方可以向沈交所申請調解。爭議涉及沈交所時,相關方可以向沈交所的監(jiān)管機構申請調解。沈交所可以根據爭議情況中止交易。爭議各方經協(xié)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后,可以申請恢復交易;協(xié)商或者調解無效,致使交易無法繼續(xù)進行的,沈交所可以終結交易。
交易爭議經協(xié)商或者調解未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 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沈交所終結產權轉讓。
第五十六條 產權轉讓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沈交所在網站上公告并通知相關方。
第五十七條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沈交所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
第五十八條 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受讓方應當對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獲悉的交易對方及標的企業(yè)的相關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五十九條 信息預披露及信息披露公告時間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jié)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六十條 境外國有產權和集體企業(yè)產權轉讓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相關政府部門對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有特殊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本規(guī)則由沈交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guī)則自2019年3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