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沈陽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沈交所”)進行的金融企業(yè)國有資產出租行為,保障資產出租各方合法權益,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所稱金融企業(yè)國有資產出租是指法人及其他組織在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后,通過沈交所發(fā)布資產出租信息并公開出租資產的活動。
本規(guī)則所稱資產包括房產、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機械設施、機動車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物品等。
第三條 參與資產出租活動的承租方應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 資產出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出租申請
第五條 出租方應具有出租資產的主體資格,并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第六條 出租方提出出租申請,應向沈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span>一)主體資格類
1、出租方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出租方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并提供復印件;
(二)審批及決策類
3、出租披露項目申請及審批文件;
4、出租方內部決策文件;
5、估值文件;
(三)其他資料
6、《資產出租委托書》;
7、資產出租明細表或審批表、出租公告、權屬文件復印件(如需);
8、所出租資產涉及共有或出租標的上設置其他權利的,提供相關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9、沈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材料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第七條 出租方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沈交所依據(jù)出租方的申請,將資產出租信息在沈交所網(wǎng)站進行披露,公開征集意向承租方。
第九條 經公開征集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可采取網(wǎng)絡競價、動態(tài)報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遴選方式確定承租方。
第十條 采用動態(tài)報價方式的,應按照《沈陽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動態(tài)報價實施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一條 采用綜合評議方式的,應在信息披露申請前,向沈交所提交評議辦法,明確評議原則、標準、權重和方法。
第十二條 出租方可以根據(jù)出租標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出租條件及承租方資格條件,但不得出現(xiàn)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第十三條 出租方所出租資產已對外租賃且承租方有優(yōu)先承租權的,應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四條 出租方在提出出租申請時可設置保證金條款,明確保證金的交納金額、交納時點、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
第十五條 沈交所對出租方提交的材料進行齊全性及合規(guī)性審核。
第三章 披露出租信息
第十六條 沈交所依據(jù)出租方提交的材料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自沈交所網(wǎng)站披露之日為起始日,按工作日計算,累計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 出租信息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出租資產的所在地、用途、權屬情況等基本情況;
(二)出租方基本情況;
(三)出租形式、出租條件、承租義務、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交易保證金及處置方式、出租期限、承租方選定方式等。
第十八條 出租方不得無故在信息披露期間變更資產出租信息中披露的內容。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原批準機構批準后,在原信息披露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披露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九條 出租方不得無故在信息披露期間取消所披露信息,如確需取消的,應經原批準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 出租信息披露期間,意向承租方可以查閱出租標的相關資料。出租方應接受意向承租方的查詢洽談。
第二十一條 在信息披露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的,出租方可以按照《資產出租委托書》的約定延長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長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規(guī)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并且出租方未明確延長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活動自行終結,沈交所將書面告知出租方。
第四章 登記承租意向
第二十二條 意向承租方應在信息披露期間內向沈交所提出承租申請,并按照出租方設置的保證金條款交納保證金,登記承租意向的截止時間為信息披露截止日16時 。
第二十三條 意向承租方應向沈交所提出意向承租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
1、《資產意向承租委托書》;
2、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3、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沈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
1、《資產意向承租委托書》;
2、意向承租方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沈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允許兩家及兩家以上機構或自然人聯(lián)合承租的需在提供上述相應要件基礎上,提供《聯(lián)合承租協(xié)議》
第二十四條 采取聯(lián)合承租的,聯(lián)合承租各方應簽訂聯(lián)合承租協(xié)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并推舉一方代表聯(lián)合體各方辦理承租相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 意向承租方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沈交所對《資產意向承租委托書》及承租材料進行登記,對相關材料的齊全性、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沈交所應將初審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出租方,并由出租方對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資格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確認,對意向承租方資格不予確認的,應提供合理理由。
第五章 組織簽約
第二十七條 信息披露期滿后,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沈交所按照出租方在出租信息披露中選擇的遴選方式確定承租方。沈交所依據(jù)遴選結果,組織租賃雙方簽訂《資產租賃合同》。只產生一家意向承租方的,沈交所可以組織雙方協(xié)議成交。
第二十八條 資產租賃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 :
?。ㄒ唬┵Y產的基本情況;
?。ǘ┳饨鸺笆杖》绞健⒆饨鹫{整約定;
?。ㄈ┏鲎馄谙?;
(四)押金條款;
(五)出租方及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約責任;
(七)終止條款;
?。ò耍幾h解決方式;
(九)合同的生效、變更與解除等。
第六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九條 租賃雙方簽訂資產租賃合同后,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可以按照約定轉為租金或押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由沈交所在確定承租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原額返還。
第三十條 租賃雙方簽訂資產租賃合同3個工作日內,向沈交所支付交易服務費用,沈交所對資產出租材料審核通過后3個工作日內,向租賃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一條 出具交易憑證后,將交易結果通過網(wǎng)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一般包括出租標的名稱、出租標的評估結果、出租底價、租金金額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出租方、意向承租方或其他相關主體在資產出租活動中出現(xiàn)妨礙資產出租活動且嚴重影響交易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可以向沈交所提出申請,由沈交所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斷是否作出中止或終結決定。沈交所也可以根據(jù)實際情形判斷是否直接作出中止或終結決定。
第三十三條 沈交所依據(jù)本規(guī)則進行的各項審核均為合規(guī)性形式審核,不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保證租賃各方主體適格、處置權限完整、所出租資產無瑕疵、租賃雙方做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等一切責任。租賃雙方自行承擔相關法律風險。
第三十四條 資產出租活動的相關材料由沈交所存檔。
第三十五條 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政府相關部門對資產出租活動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非國有金融企業(yè)資產、境外資產出租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則未涉及的組織交易、競價、資金結算、出具憑證等程序事項按沈交所相關規(guī)則、細則及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則由沈交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則自2019年3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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